淺談房地產,預售屋PART6
上一篇解析了預售屋契約書的“眉角”之後
這篇我想為大家介紹還有哪些相關法規
可以保障我們買方自身的權益!
圖片擷取於網路 |
簽約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別事項呢?
列出了以下比較重要的8點,預售屋在簽約前,接待中心都會發給買方一份“預售屋的契約書”,並且讓買方審閱期內容至少5天以上,這時我們除了仔細審閱契約書的內容,我們還必須了解,這家建設公司的信譽、口碑在當地是否良善,避免事後與業主發生糾紛,簽約前建商的建築執造是否審核通過,建築施工圖、土地使用證明是否與廣告符合,土地的坪數、建物的坪數〈主建物、ˋ附屬建物、共同部分〉、公設比、公共設施是否無誤,並且保留住廣告文宣以及簽約與購屋資料,做為日後發生爭議的處理。
簽約時注意事項1 |
簽約時注意事項2 |
基本上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主旨在於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為原則,所以消費者保護法裡我列出了關於預售屋買賣的4項重要法規,而內政部地政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也是由消費者保護法法源依據所延伸出來的,用意也是為了保障買方與賣方之間契約的誠信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1 |
消費者保護法2 |
而公平交易法的立法主旨也是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同樣的我也舉出與預售屋買賣比較重要的4項法規,基本上建商的廣告或文宣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也不能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否則建商必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也就是上一段提到,新屋落成之後與當初建商的廣告或文宣差異過大時,買方得向建商負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法1 |
公平交易法2 |
閱讀完了上一篇與本篇之後,我們對於預售屋的契約書與法規也有相當的認識了,以下有3個案例,皆為朋友曾經遇過的狀況,就讓我們去試著回應它吧!
案例一
小銘的回應:
預售屋在尚未簽約前,都可以無條件退訂手上的預售屋,並無息拿回本來的訂金,但是,經過審閱期後並完成簽約程序,手上的預售屋就不能再做退訂的動作了,所以簽約前還是必須審視評估。
案例二
小銘的回應:
預售屋在交屋與驗屋過程中發現權狀面積與契約面積短少2坪,由於是建商興建的疏忽導致,所以賣方必須把資金找補回於買方,而衛浴與廚具的等級有所落差,賣方也必須將衛浴與廚具的等級補齊,或是找補回買方,若其節嚴重離譜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案例三
小銘的回應:
原則上小玉以與接待中心談好價格才進行下訂,在離開接待中心前業務並未通知有重覆的樓層棟別被選走,離開後才通知的話,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小玉可主張繼續保留該樓層棟別與價格,或是重新與接待中心商談更換樓層棟別並降低成交價金,或是小玉可保留損害賠償之權利。
案例一 |
案例二 |
案例三 |
下一篇,想告訴大家,有錢人怎麼利用低風險方式進行預售屋的套利,在房市多頭的年代創造出好幾桶金子,下一篇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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